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合同无效且当事人死亡 应返钱款应从遗产中清偿
作者:梅晓兰、罗雪松  发布时间:2012-10-29 11:00:00 打印 字号: | |
  黄女士委托张军(化名)为其购买集资房,并交付给张军5万元,张军向黄女士出具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黄玲(化名)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用于购房专用。收款人张军。2011年8月31日。”其后,张军在2012年2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张三(化名)是张军的父亲,母亲先于张军去世,张甲(化名)、张乙(化名)是张军的儿子,张军生前已离婚多年。黄女士认为,由于张军的死亡委托办理的事宜现在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军的遗产继承人张三、张甲、张乙退还交付的委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黄女士提交的张军出具的《收条》,并结合当事人的称述,可以证实黄女士在2011年8月31日与张军就帮助购买集资房事项达成口头委托合同,并将5万元款项交给张军。该委托内容违反了国家对单位职工以其自身身份而享有的国家福利购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张军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返还给黄女士。现张军死亡,张三、张甲、张乙作为张军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张军在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张甲、张乙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张军遗产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偿还黄女士5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亦由三人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张军遗产的财产价值范围内负担。

法理评析: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在本案中,黄女士与张军就帮助购买集资房事项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对单位职工以其自身身份而享有的国家福利购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在本案中,黄女士在2011年8月31日将5万元款项交给张军,是基于黄女士与张军就帮助购买集资房事项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张军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返还给黄女士。

  二、关于清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张军死亡,张三、张甲、张乙作为张军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张军在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劳秋艳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