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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车开回家被盗 法院调解员工赔2.2万元
作者:王 坚  发布时间:2012-10-29 10:56:50 打印 字号: | |
  陈某下班后私自将单位车辆开回家,停放在其租住的小区被盗,被单位索赔引发官司。10月26日下午,兴宁区法院成功调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办案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悉心调解,被告陈某与原告广西某电气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分26期向单位赔付丢车损失2.2万元。

  陈某是电气公司的一名电气维修工。2010年8月31日19时许(已下班),陈某未经公司许可便擅自将公司所有停放于公司楼下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开回其住处,停放在其租住的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某小区的售楼部前,因未锁好该车方向盘锁而导致车辆被盗,至今未能追回。电气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单位相关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但陈某在其报案后便立即擅自离职,公司多次向其索赔均遭拒绝。为此,电气公司诉求法院判决陈某赔偿面包车损失5万元。

  陈某则认为,尽管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但他将单位的面包车开回家系职务行为,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的;他并非在报案后立即离职,2010年11月14日他还在为原告年审公司车辆;自2010年8月至11月,原告已扣其四个月的工资共3000元以弥补损失,且陈某于2010年10月20日已赔付车款5000元给原告,该款应折抵应赔款项;原告公司监管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及人民陪审员通过与陈某谈话,发现陈某抵触情绪相当大,并以消极对抗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声称“法院若开庭审理此案我要在法庭上和原告拍桌子”。为缓和陈某的情绪,促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法官和陪审员经研究采取了耐心听讼的方式,先让陈某“竹筒倒豆子”将疑问一一摆在桌面上,再向陈某分析利弊责任和法律风险。经过两天的耐心工作,陈某终于冷静下来,意识到调解能减少损失和诉累,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经综合考虑车辆折旧、各自责任程度、陈某家境窘迫等因素,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除去陈某已赔款项及公司所扣工资共8000元以外,陈某同意再向电气公司赔偿损失2.2万元,该款分26期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电气公司负担。这起因公车私用在家被盗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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