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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陪审员齐心合力 十二年恩怨一朝化解
作者:王 坚  发布时间:2012-08-27 09:28:34 打印 字号: | |
  同一份股权在一星期内两次出售给两个股东,分别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8月21日,一起历时十二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兴宁区法院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下午履行完毕。

  原告曾某和被告陈某均为南宁某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3日,陈某委托该公司按原始股每股1元代为转让其所持41000股股权。公司接受委托代理陈某与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陈某41000股股权转让给曾某。曾某付清41000元股权转让款,陈某也通过该公司取得该款。但陈某未申请公司相应修改股东名册有关曾某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而是在相隔一星期的时间内将自己所持的41000股股权再次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费某,并按每股1.2元收取费某支付的49200元股权转让款。此后费某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者和法人代表。曾某认为,陈某一股两卖致使《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遂于2012年8月14日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陈某返还41000元股款及赔偿利息损失38538.45元。

  兴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这是一起涉案人数多、历时远、讼争双方关系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中的一件,原、被告同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如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在法庭上情绪对立,对化解矛盾无益。为有效解决纠纷且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法官首先通过电话分别征求双方意见,告知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在主持曾某与陈某的代理人调解时,人民陪审员何贞以一片热心肠、一副好脾气,耐心地疏导,热情地服务,主办法官则以同类案件生效判例为引导,积极以案释法帮助双方厘清法律关系,并抓住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想方设法消弥纷争。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陈某一次性向曾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损失共计75500元及案件受理费894元。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陈某于当日下午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历时久远的股权转让纠纷从受理到圆满解决仅用了7天,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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