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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证人证词于己不利 买方拒不出庭被判担责
作者:王坚  发布时间:2012-07-16 11:08:01 打印 字号: | |
  卖方持未加盖买方印章的《发货清单》索要货款,买方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买方是否要承担付款责任?7月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设备款起诉买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酒业公司偿付原告某机电设备公司货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770元。

  2010年9月27日,原告某机电设备公司与被告某酒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橡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滚筒式清洗机等设备。原告某机电设备公司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完供货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一年半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某机电设备公司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收货人为“蔡某”的《发货清单》,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上述设备。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该《发货清单》未加盖被告的印章。因“蔡某”并非被告的法人代表,其收货的行为不能当然证明就是被告收到货物,法院遂告知原告应当补强“蔡某”收货系取得被告委托授权或被告对“蔡某”收货行为已予追认的证据。在送达原告起诉材料过程中,法院向被告方的副总经理谢某做了一份调查笔录,该笔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供全部设备及货款未付的情况。被告签收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及能动司法的要求,向被告方副总经理谢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在性质和特征上属于书面证人证言。谢某所作证言系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书证相吻合,该证据的证明内容对被告不利,被告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被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谢某证言的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谢某证言的效力予以认定,并对原告提供的书证予以采信。据此,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设备及拖欠原告货款5万元足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并承担迟延付款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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