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兴宁区法院当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网恋相识闪婚、但婚后生活却不如所愿的两年轻人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离婚。
2008年,年仅19岁的马某在网上认识了比自己大七岁的男孩黄某,两人通过网恋交往不到两个月,马某就怀上黄某的孩子。之后马某不顾家人反对,去到黄某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喜酒,并在临产前一个月、马某年满20周岁的情况下,两人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领证不久,马某为黄某生下女儿。婚后半年,马某不顾丈夫的反对、丢下年仅半岁的女儿,毅然到深圳打工,一去就是三年多,期间黄某多次打电话劝其为了女儿能早日回家,在家附近找工作,但马某由一开始的敷衍到后来就干脆更换了手机号码。伤心之下黄某起诉到法院希望早日结束这场有名无实的婚姻,女儿就由自己抚养,马某每月需支付女儿生活费350元。受理该案后,法院始终无法联系上的马某,于是通过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两个月后的案件开庭当天,失去联系的马某意外的出现在了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是否愿意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给黄某抚养婚生女儿?黄某是否配合马某行使其探视女儿的权利?马某表示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但以自己现在无工作无存款为由拒绝支付350元抚养费;而黄某也表示拒绝在离婚后马某介入女儿的生活。
法院与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就双方的分歧当庭展开了调解,对《婚姻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解释,又从情理的角度对二人耐心细致地说理。最终,黄某和马某同意调解离婚,达成协议,由马某每月支付250元抚养费给女儿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而每年寒、暑假马某各有一天探视女儿的权利。
【法理评析】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解除了,但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及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并未受到影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马某作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不管现在是否有工作有存款,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案中,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黄某作为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应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就此案法官提醒,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切勿网恋闪婚而耽误大好青春。作为父母,离婚后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