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电梯工程公司诉称:200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二台,安装费每台2.7万元合计5.4万元,支付安装费期限为自原告队伍进场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的50%,余款安装工程完工后以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五天内付清,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在安装过程中,由于被告设计的电梯井道不符合电梯运行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对电梯井道的牛腿工程进行整改。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即原告队伍进场前预付50%安装费2.7万元,但原告克服困难于2009年11月20日将电梯安装完工,并经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于2010年2月9日检验合格,2010年3月3日又将《电梯竣工移交通知书》和相关电梯资料、电梯钥匙移交给第三人任捷签收,第三人将上述材料移交给被告,被告再凭这些资料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被告称没有收到《电梯竣工移交通知书》并以移交资料不是其公司工作人员为由拒绝支付安装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由如下两个: 1、本案争议的电梯是否按合同约定已经交付?2、原、被告哪一方存在违约?
一、关于电梯设备是否交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被告向某电梯空调公司购买的电梯经原告某电梯工程公司负责安装后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确认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原告某电梯工程公司将产品质量合格证、客户随机资料、电梯安装手册、电气规格表、主要部件安装图、注册登记表、电梯钥匙等材料移交给被告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签收,而被告又以上述材料办理了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被告的行为属于对电梯安装、调试、检验合格的追认,因此本案电梯视为交付,被告取得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记载的时间是2010年3月12日,其收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间是2010年3月18日,因此交付时间确定为2010年3月18日。
二、关于违约问题
《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勘察发现电梯安装条件不具备,而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申请开工,原告某电梯工程公司和监理单位签字同意,故2009年10月15日为开工日期,为此原告应在约定的三十日对应日内完工即2009年11月15日,而原告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完工,直至2010年3月18日才将电梯交付被告,故原告行为存在违约;原告将电梯安装完毕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验合格后,被告某房产公司以上述相关资料办理并取得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此原告负责安装的电梯设备视为交付,但被告在取得电梯后,至今没有将余下的安装费支付给原告,故被告某房产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成立,因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合同约定检验合格5天内付款即2010年3月18日起算,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针对本案发生的纠纷,法院在一审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宁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由其支付给原告广西某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54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错误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