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因持卡人突然病故,银行要求其母亲承担儿子信用卡透支的责任。5月23日,兴宁区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在继承持卡人林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某银行广西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331.77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1791.04元。
2006年4月1日,林某向某银行广西分行申领一张双币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万元。林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但未能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本金3331.77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1791.04元,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2008年1月19日,林某病故。经查,林父于2000年9月8日死亡,林某病故时尚未结婚及养育有子女,林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吴某。银行认为,吴某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林某尚欠款项承担清偿责任,遂对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林某尚欠银行的透支本金3331.77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1791.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对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一是关于原告与林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问题;二是因林某死亡而引发的合同之债继承问题。林某与原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已形成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林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死亡,债务并未消灭。原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向林某继承人行使债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因林父已先于林某死亡,林某死亡时尚未结婚及养育有子女,林某的第一位序法定继承人为其母吴某。吴某未明确放弃继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林某尚欠款项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