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受雇农民工装修水电意外受伤,包工头恶意逃避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法院当庭宣判包工头黄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15000多元。
2011年10月,李某受雇于黄某为案外人苏某位于某农场附近的新房装修水电,同年11月,李某在安装电表时被不明物体砸中头部昏迷,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雇佣人黄某在事发后给了5000元钱后就失去联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20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是没有电工资质的进城务工人员,受雇于黄某为案外人装修水电,并在工作过程中头部意外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黄某在李某施工过程中支付部分酬劳以及李某受伤害后支付部分医药费事实。黄某为接受劳务一方,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主张李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可以依法选择侵害人或选择有劳务关系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现李某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黄某作为包工头,在雇员发生事故后欲逃避责任,实属有违常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费共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