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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否合法有效?
作者:刘孙丽、梁端兰  发布时间:2012-06-01 10:20:13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出借人罗某要求借款人何某双倍赔偿本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1日,借款人何某以借钱用于生意上周转为由,向出借人罗某借款人民币4800O元整,约定20l1年11月30日前还款,如逾期不还,甘愿双倍赔偿,并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经罗某多次追讨借款,何某以资金没到位为由拒不归还。由于何某拒不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何某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并按借款约定赔偿一倍本金4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法院认定罗某和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某应承担归还罗某借款48000元的责任。关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不还,双倍赔偿”问题,何某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了清偿借款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如逾期不还的则愿意双倍赔偿,该借条系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何某理应按该借条中的约定及时偿付借款。而何某在该还款期限届满之后未予归还,因此何某违反了其与罗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现罗某提出要求何某按照该借条中的约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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