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购买一辆小轿车后未按期还贷,夫妻双双被南宁市某银行告上法院。5月24日下午,兴宁区法院当庭调解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当庭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
卜某、刘某系夫妻,为购买一辆家用小轿车,二人于2009年1月8日向南宁市某银行贷款92000元,以所购买的小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夫妻二人每月应归还本息2773.88元,还款总期数为36期,最后一期还款期限于2012年1月8日到期。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卜某、刘某未能依约按时还清借款,截止2012年3月31日,尚欠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34053元。南宁市某银行多次追索未果,遂于2012年5月7日提起诉讼,要求卜某、刘某偿还计至2012年3月31日的借款本息34053元,以后利息、罚息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32元。
在法庭上,法官针对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被告合同意识淡薄导致迟延还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向被告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晓以利弊,耐心对被告有疑惑的问题作详细地解释,促使被告及早归还欠款,同时适机建议原告根据被告的还款能力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限,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减少强制执行的比例,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经过法官的释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让步,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被告卜某、刘某于原告起诉后已归还的2万元之外,两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16009.13元。双方当庭领取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卜某、刘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当庭向原告南宁市某银行履行了欠款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