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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达成协议又翻悔 无合理依据法院不支持
作者:覃芳、聂凯  发布时间:2012-05-17 08:47:47 打印 字号: | |
  继承开始后一众继承人协议重新分配遗产,但在未进行实质处理前一方继承人却突然翻悔,表示不愿意按照达成的协议进行遗产分割并诉至法院,由于翻悔无据,法院经审理最终仍按照遗产分配协议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莫芬(化名)的父母一共生育了包括其在内的子女7人,其中幼子莫兴(化名)先于其父母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莫芬因家庭破裂,自1984年离婚后便携儿子回父母家与其共同生活。1994年,莫芬的父母分别立下遗嘱,莫芬的父亲将其与莫芬共同购买的位于关东街的商铺中自己的份额交由莫芬继承,而莫芬的母亲则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新华街的房产交由莫芬继承。之后,莫芬的父母先后于1994年、2011年去世。

  在2011年母亲去世后,莫芬与莫才(化名)等其余5个兄弟妹就父母遗产的分配达成了一份书面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协议约定:1、莫芬1人继承父亲位于关东街商铺50%的产权遗产。莫才等5人放弃该房产继承权。2、莫才等5人共同继承母亲位于新华街的房产。莫芬放弃该房产继承权。3、莫才等5人共同继承母亲位于南宁市人民中路的房产。莫芬放弃该房产继承权。莫芬与莫才等5人均在协议上落款签字。2012年1月,莫芬却自行向兴宁区法院起诉,在要求按照父母遗嘱处理遗产的同时,主张对母亲未立遗嘱处理的南宁市人民中路的房产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而在审理过程中,莫才等5人主张按照《遗产继承分配协议》处理遗产的同时,认为由于父亲位于关东街商铺50%的产权系属其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实际有权处分的产权份额为25%,因此协议表述的莫芬应继承的父亲的50%产权份额实际应为该商铺的25%产权份额,剩余25%应由6人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莫芬与莫才等5人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继承利益,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莫芬也未就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因此认定该《遗产继承分配协议》合法有效,莫芬及莫才等5人应当如约履行。同时,虽然《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中关于莫芬继承父亲位于关东街商铺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但从莫才等5人放弃该商铺继承权的约定来看,该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莫芬单独继承关东街商铺,故莫才等人要求分割该商铺继承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关东街的商铺归莫芬所有,南宁市人民中路及新华街的房产则归莫才等5人共同所有。

 【法理评析】

  本案中,莫芬等人的父母去世后,继承开始,根据其父母所留的遗嘱,莫芬实际对位于关东街商铺及新华街的房产享有单独继承的权利,而在遗产处理前,莫芬与莫才等5人协商并签订了《遗产继承分配协议》,这是莫芬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中,莫芬与莫才等5人分别对所涉房产放弃了相应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莫芬与莫才在诉讼中的遗产处理主张实际上都对先前其做作出的相应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翻悔,对此莫芬未能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合理理由,而莫才等人所主张的协议条款歧义理由也不成立,因此法院最终对双方的翻悔行为不予承认,仍按照双方先前达成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的约定进行遗产分配。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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