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兴宁区法院在立案阶段成功受调解了一起继承纠纷,杨某和其岳母腾某友好的达成了一个分割去世妻子遗产的调解协议。
杨某是被继承人梁某的丈夫,被继承人梁某已于2011年9月18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去世以后,被告腾某即被继承人的母亲虽同意放弃继承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去办理继承所需各项手续以及公正程序。因被告不配合签字办理,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不予办理公积金等相关事宜。杨某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岳母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其已故妻子的住房公积金2000多元。
根据我国的婚姻继承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互为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杨某有权继承其妻子的住房公积金。该院立案庭在受理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沟通,最终使被告腾某清楚的认识到了法律的规定,并与杨某顺利的达成了一致,在调解笔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矛盾纠纷快速顺利得到解决,亲属双方并未伤和气,调解工作实实在在的显示了其巨大的现实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