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欠费后逾期不还,银行催款无果将持卡人告上法庭。3月1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络直播对一起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
原告某银行广西区分行诉称,2009年1月9日,被告谢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承诺接受《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由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原告贷款,并在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前清偿欠款及各项收费。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一张太平洋双币信用卡,授信额度为6000元。然而,被告自办卡后连续使用该卡消费、取现、缴纳各种费用,却不及时还款,至2011年11月19日止共欠本金4123.7元,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1312.93元。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123.7元,并按照《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计至2011年11月19日止的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1312.93元,以后利息续计至被告付清时止。
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工作地、实际居住地等送达地址,及时一次性邮寄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被告签收后却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当庭核对原告在庭前先行准备好的债权证据原件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共计5436.63元,并从2011年11月20日起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向原告支付太平洋个人贷记卡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123.7元为基数,按月记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提醒:
随着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但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透支“卡奴”,在申领信用卡后要量力用卡、理性消费,慎于过度超额消费、超前消费,应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形成信用卡消费上限习惯,避免透支过度和失控,自觉遏制恶意用卡行为。在被发卡银行起诉后,要积极参与诉讼和调解,依法守信,否则不但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高额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和超限费,给自己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而且在满足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时,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