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兴宁区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要求邮局担责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谈某向法院诉称:其于2011年4月16日将一块价值人民币11800元的寿桃奇石交付给某邮局邮寄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某路,某邮局收下谈某的奇石包装后,向谈某收取了617元的邮递费,其中包括100元的保价费,保价金额为10000元。某邮局出具了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给谈某。但是,邮件到山东省后,收件人发现该工艺石已破碎,拒收该邮件。目前该邮件已被退回某邮局。此后,谈某多次同某邮局协商赔偿事宜,某邮局均拒绝赔偿。
谈某认为:由于自己对该邮件进行了保价,被告应当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并退回支付的运费。某邮局拒绝赔偿,违反了合同约定。在与某邮局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谈某将某邮局诉至法院,要求某邮局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及退回邮寄费用及保价费617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