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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受理一起当事人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案件
作者:袁孙荣  发布时间:2012-03-19 10:57:58 打印 字号: | |
  原告某全民所有制企业诉称,2002年12月,原告与其职工韦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土地4.82亩发包给韦某作为其工作岗位,生活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由韦某自理并不收取承包金;退休后,企业要按同等条件收取该片土地的承包金,承包期限为15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2004年自韦某退休开始,原告开始按200元/年的标准收取土地承包金,直至2010年,原告发文决定把土地承包金提高到1500元/亩,如不同意提高承包金数额,就要解除合同,但韦某不同意。因双方就承包金调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到法院,以情势变更成立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要求韦某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款及违约金共27260元。

  被告韦某辩称,其不同意提高承包金,因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原告不能无缘无故解除合同,应依法遵守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现行该讼争土地承包金单价进行评估,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出讼争土地目前承包金为1447元/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的承包金大幅度增长。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长达十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 10年前200元/亩承包金,而到了10年后涨到1447元/亩,本案原告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主张承包金的“暴涨”已超出其当初签订合同发包土地的预期。按200元/亩继续收取承包金到底是对发包方显示公平还是属于商业风险?法院能否以情势变更已成立解除合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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