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首例因买主提取车辆的配置与购车合同约定的配置不符,向商家讨回购车差价款的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马某诉称,其与妻子想买车回家过年,双方于2011年12月11日到某车行看车,其本人看中一辆2011款某1.6L手动版轿车,与销售人员李某谈好的车辆销售价格为131000元。可妻子想购买一辆2011款某1.6L手自一体版轿车,她未与自己沟通便向销售人员李某提出,如果同款手自一体配置的车辆销售价格为139000元,其同意一次性付清购车款。李某经申请,同意按妻子提出的条件卖车。但马某表示不同意,坚持要购买配置为手动档的车辆。在夫妻二人沟通不足的情况下,妻子向车行交付了5000元定金,并让自己与商家签订了购销合同。12月13日,马某在李某的催促下去提车,试车时李某向其提供一辆2011款某1.6L手动版轿车,由于觉得车辆没有问题,马某便与商家办理了车辆交付手续。当天晚上,妻子发现马某提回的车辆配置与合同约定的配置不符,并且商家已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收回,仅开具一张车辆价款为131000元的发票。此后马某与妻子多次找商家,要求返还购车合同,直到12月18日商家才将购车合同退回。但马某发现,合同约定的车辆主要配置一栏已被手写改动为“2011款某1.6L手动版”。由于交付的车辆配置与双方购车时的约定不符,马某要求商家退回购车差价8000元,但商家拒绝,仅为其开具一张金额为8000元的手写发票。马某认为该手工发票无效,为此双方产生争议。马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商家退回购车款差价8000元,并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2000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