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案,由被告某电力设备公司支付原告某电器公司货款和违约金共计237600元
2010年4月10日,电力设备公司向电器公司购买型号为1250KVA的箱式变电站一台,价款268000元,用于电力设备公司承揽的某木材销售部供电工程,双方签订《设备订购合同》后,电器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箱式变电站,但电力设备公司在仅支付80400元的定金后就不再支付余款。为催讨货款,电器公司委托律师发送了催款函,电力设备公司却仍不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后,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力设备公司支付余款1876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迟延一天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48472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与电力设备公司沟通,得知双方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和数额都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因为被告电力设备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又有别的单位欠款未追回才导致了不能及时还款。了解这些情况后,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组织买卖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坚持用真情办案,希望原告电器公司能接受被告分批履行还款义务,电器公司真切体会到法官司法为民的初衷,在权衡诉讼成本和风险后,同意了被告电力设备公司分三期支付;针对违约金数额,法官在合法合情的前提下,耐心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原告电器公司主动将违约金降到50000元,被告电力设备也同意。此案经过法官从法、理、情多方面做调解工作,终于促使两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