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 2011年9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廖某驾驶小轿车沿厢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嘉汇商贸城前与怀孕7个月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多处受伤并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救治,胎儿不幸流产,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某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这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廖某驾驶制动、照明信号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在事发时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或制动措施,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综上所述,该事故是由廖某和张某双方过错共同造成。
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轿车的驾驶员廖某、车主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车主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判令廖某赔偿共计137526元;判令车主对廖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