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离婚后,拿着一张婚内借条将其前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该名女子的诉讼请求。3月7日,兴宁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程某与卢某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2月结婚。婚后两个月,卢某向妻子程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程某现金人民币36000元整。一年以内归还。”次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此后,程某向卢某追要该借款未果。2011年12月,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程某主张借条中的款项是卢某为其家人买房所借,卢某对此否认并主张该借条是为了哄程某开心才出具的,其并未实际从程某手中借到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中程某与卢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并且,婚内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一方拥有个人专属财产为前提。因程某与卢某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取得的财产如何管理和支配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而程某未举证证实其出借给卢某的钱款为其个人拥有的专属财产,亦未证实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而是用于卢某的个人开支,故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在程某和卢某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卢某向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