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未签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起纠纷,单位对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矢口否认,但劳动者提交的一封信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劳动者的一个无心之举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3月6日,这起拖延数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
2010年2月岑某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就快满4年的时候,他突然接到公司的电话,说他被辞退了。于是,岑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于同年12月作出裁决,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装饰材料公司认为其已经将公司的制作、安装等工作发包给汤某,且岑某与其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与岑某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其与汤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作为证据。岑某应诉之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公司法人代表亲笔书写的信函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的信函,虽然公司对该信函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公司未申请对信函做笔迹鉴定,又未提交证据反驳该信函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岑某提交的信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写,公司有能力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该信函的真实性,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法院对该信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该信函当中已明确写明岑某是其公司不可或缺的员工,且该信函内容与岑某的陈述相吻合,而公司不能以其与他人之间存在发包关系为由而否定其与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与岑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向岑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