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二手房而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买方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9日,买房人李某与卖房人刘某、马某以及中间方某房产置业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广西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间方办理某房屋买卖转让手续,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的成交价为50万元,买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交付定金5万元给卖方。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5万元定金存入中间方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的银行账户内,刘某向李某出具了载明刘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收到李某交来承购物业定金5万元整的收款收据。之后,刘某、马某反悔,不愿意将其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在要求刘某、马某双倍返还定金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买方、卖方及中间方签订的《广西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某、马某收受李某5万元定金后,又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法院支持了李某请求刘某、马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