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吴碧花与李长青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李博。1988年4月,李长青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因儿子李博在外工作,远方外甥梁斌一直长期代为照顾吴碧花。2010年5月,吴碧花因病去世。吴碧花生前于1995年10月向其所在单位购买了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一套,并于2004年4月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房屋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现价值约为7万元。吴碧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2年1月,梁斌以吴碧花生前曾多次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上述房产由其继承为由将李博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碧花遗留的房产由其继承。
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博应诉后表示同意调解处理。主办法官抓住主要矛盾加以劝说引导,释法说理,努力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房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吴碧花遗留的房产由其儿子李博继承,由李博另行支付梁斌房屋作价补偿款20000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继承人吴碧花去世后,因吴碧花的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其死亡,独子李博理应作为吴碧花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遗留的房产。但由于吴碧花生前一直由远房亲戚梁斌长期代为照顾,故梁斌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亦应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梁斌与李博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诉争的被继承人遗留房产归李博所有,李博另行支付梁斌房屋作价补偿款20000元,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