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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备案 法院判限期履行
作者:孔德雨  发布时间:2012-03-01 10:20:44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备案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7月26日,买受人黄某与出卖人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某向甲公司购买房屋一套,甲公司应当在黄某付完所有款项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公司的责任,黄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1%向黄某支付违约金。2007年7月25日,黄某一次性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7万余元。2008年1月11日,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黄某,但至今未办理该房屋产权备案登记,亦未协助黄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其办理权属资料登记备案及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并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甲公司亦负有协助黄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甲公司支付黄某违约金170余元,限期为黄某将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黄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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