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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丧失使用权 起诉排除妨碍无依据
作者:聂凯、梅晓兰   发布时间:2012-02-24 15:47:38 打印 字号: | |
  2月1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作为承租人的某网吧起诉出租人某地产公司,要求其将封闭的消防通道恢复原状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2008年12月,某网吧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该地产公司位于民主路的商铺用于经营网吧、台球、电玩等其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租期五年,自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该合同第九条“违约及索赔”中还约定:如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达2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押金,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网吧申领了网吧经营的相关证照,经营场所也通过了消防验收,自开业后也一直如约交付租金。2010年,该网吧因经营原因,决定退出其之前承租的部分场地,遂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就退还场地和剩余部分场地的承租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地产公司在网吧退出的场地上砌起了间隔墙,致使网吧连接的安全楼梯仅剩一个,但对此网吧一直未提出异议,直至2011年8月都向地产公司缴纳租金。

  2011年8月,相关部门陆续对网吧进行了多次消防安全检查,由于网吧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规定而被多次责任整改。网吧在9月向地产公司提出恢复消防通道的交涉未果后,便从当月起不再向公司交纳租金。在多次催缴租金未果的情况下,地产公司遂依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11月向网吧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网吧随即于接到通知的次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地产公司按照消防设计图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网吧自2011年9月起未向地产公司交纳租金,经某地产公司催缴后仍拒不交纳,已经符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地产公司向网吧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行使了合同的解除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至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网吧时双方《租赁合同》即解除,如网吧有异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网吧没有向上述权利机关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据此,网吧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本案租赁物的使用权,也就不再是该租赁物的权利主体,因此网吧基于该权利提起排除妨碍的侵权诉讼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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