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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生效伤者急需赔付 法官及时沟通保险公司主动理赔
作者:罗剑兵  发布时间:2012-01-20 10:43:15 打印 字号: | |
  1月11日,兴宁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保险公司,经法官的及时沟通,在判决尚未生效是,就将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了伤者胡某。

此案中,胡某为外地来邕的务工人员,因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级和十级两处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住院期间就已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事故车辆强制保险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唐某赔偿胡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2万余元。

  胡某及其家属多次向法院反映:为治疗胡某伤情已对外大量举债,债主多次催讨,加之胡某亦急需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费用,急需被告方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仍有15天提出上诉的期限,加之唐某住所在外省,对其送达判决必然需耗费一定的时间,而判决尚未生效,胡某无法申请法院执行。主办法官在前往胡某住处了解其家庭经济及医治情况后,立即与华安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沟通,希望该公司能尽快办理交强险的理赔手续。华安保险公司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在获知胡某的情况后,表示将以最快的速度为胡某办理理赔事宜。在承诺赔付的2日内,保险公司审核了相关手续,于1月13日将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了胡某。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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