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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贸然撵房客出门 被索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王 坚  发布时间:2012-01-10 17:10:35 打印 字号: | |
  交了保证金以为就可以安心承租场地经营,却被房东贸然关门上锁提前解约,连退回保证金的要求也接连碰壁,承租人家具公司在协商无果之下只好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月2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商业公司返还原告租房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招商损失43806元。

  2008年10月,家具公司承租商业公司的场地经营家具市场,在交了50万元租赁保证金后,于10月23日在该场地举行家居生活馆招商发布会,同时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了招商广告及相关报道。但双方未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未约定租金交付期限及数额。10月26日,商业公司在尚未要求家具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交租和提前通知其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贸然将出租场地关门上锁。被“撵出门”的家具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遂多次口头、书面向商业公司索回保证金。商业公司也复函索要场地使用费,双方就使用费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商业公司遂 “扣住” 保证金不退还给家具公司。因索要保证金无果,家具公司将商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款并赔偿招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未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原告对被告的场地已实际使用,双方就租赁合同已作出实质性的履行行为,属默示的积极行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双方间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被告作为出租人,未履行预告解约通知的法定义务,未给原告重新寻找租处的宽限期,擅自将出租场地提前关门上锁要求原告退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的租赁关系至被告关门上锁已实际解除。在租赁关系已终止、被告明确表示没有必要计算原告使用场地几天的费用且会另案主张权利的情形下,被告应将保证金50万元退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举行招商发布会所支出的画面制作、会务费、广告费的招商损失,均系原告因相信租赁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对该数额无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招商损失43806元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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