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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选聘物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12-22 16:42:32 打印 字号: | |
  原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系南宁市XX商厦的业主,2011年11月,四原告因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将其所在的商厦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

  被告南宁市XX商厦委员会于2010年6月与广西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XX商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广西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XX商厦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一年零三个月,自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30日。该合同即将到期时,被告南宁市XX商厦委员会向广西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复函,决定由广西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按照原《委托合同书》对XX商厦进行物业管理。而被告这一决定并未告知业主,更未取得业主的同意,就擅自作出该决定。该商厦的大多数业主在XX商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都未收到任何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会、议事等通知,也未参与任何选举决议等管理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南宁市XX商厦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四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南宁市XX商厦委员会于2011年9月作出的由广西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承担XX商厦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2011年12月5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这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
责任编辑:兴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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