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因宅基地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
被告粟某系南宁市XX镇XX村第六村民小组成员,1984年被告粟某与其堂兄未经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同意,也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宅基地上建房。为此原告南宁市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粟某与其堂兄在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系违法行为,判令粟某与其堂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并将该宅基地返还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但判决生效后,被告粟某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继续使用违建房屋。2010年5月,被告粟某拆除1984年违建房屋后,未经原告同意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定审批程序,又擅自在原宅基地的基础上扩建新房,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曾多次要求被告粟某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将宅基地归还给原告,但是被告粟某一直置之不理,继续违法占用原告所有的宅基地建房。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认为被告粟某系南宁市XX镇XX村第六村民小组成员并非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在其所有的宅基地上违法建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南宁市XX镇XX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粟某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