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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女网友 一审被判重刑
作者:张柱清  发布时间:2011-12-22 16:22:42 打印 字号: | |
  11月21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强奸、抢劫女网友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姚明,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西融安县,初中文化,无业。

2010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姚明将刚认识的网友韦某骗至南宁市新华街某商务酒店8626号房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韦某发生性关系。

2011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姚明在对被害人韦某实施强奸后,又使用电线将被害人韦某双手反绑,将被害人韦某的一台天语牌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20元)、现金60元及一张银行卡抢走,并持刀威胁被害人韦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在南宁市新华街的工商银行ATM机从被害人韦某的银行卡内取走300元人民币。

 2010年9月份,被告人姚明在南宁市北湖路某网吧通过同吧系统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并化名“李杰”与马某交往,2010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姚明和马某在南宁市人民路苏宁电器门前逛街时,以没有钱用为由要马某将手机拿去卖,遭到马某的拒绝后,即以要当街殴打马某相威胁,强行将马某的索爱w595型手机一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60元)抢走,后拿到二手手机市场卖得人民币100元。

 2010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明在南宁市朝阳路迎宾饭店前的公交车站看到被害人马某时,要求马某交出手机,在马某不愿意的情况下, 被告人姚明以不给就用注射过毒品的针头扎相威胁,抢走马某的TCL牌手机一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93元)强行抢走,后拿到朝阳花园卖的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姚明在南宁市东葛路领地咖啡屋,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凌某的三星牌H168型手机一台拿走后拿到朝阳花园卖给一个路边收购手机的男子,得款80元人民币。

 2010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姚明约被害人马某在南宁市友爱路常凯招待所开房住宿。次日早上,姚明趁被害人马某睡觉未醒之机,从马某提包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0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姚明到被害人马某工作的南宁市明秀西路某饭馆找到马某,以手机没电借打手机为名,将马某的一台诺基亚牌手机拿走。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19时左右,被告人姚明在南宁市朝阳路旁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陆某的振华牌Q58型手机一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33元)拿走后,将手机交给其一名叫“阿风”的朋友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明犯抢劫、强奸罪成立。被告人姚明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凌某、马某、陆某手机拿走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已有,属于诈骗行为,但因诈骗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明盗窃被害人马某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亦因盗窃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明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明提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被害人马某财物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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