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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继而被诉侵害名誉权
作者:汪冬青  发布时间:2011-12-22 16:21:57 打印 字号: | |
  11月22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南宁市某私立学校状告乔某、姚某二人侵害该校名誉权一案。

该私立学校在诉状中称:2008年12月5日,姚某与乔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确认乔某于2006年12月5日向姚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南宁市某私立学校建校工程款;乔某确认该款本金于2011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给姚某,并同意从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每年给姚某4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笔借款的全部利息;姚某同意如果乔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将与乔某友好协商,并视情况提出部分还款或以前述学校股份作价等价将股份出让给姚某。2010年11月12日,姚某以经调查,南宁市某私立学校2006年12月5日并未收到数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为由,认为乔某未将此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向天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某归还借款300万元,并要求追加南宁市某私立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天津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派人向南宁市某私立学校送达诉讼材料。

该私立学校表示:姚某与乔某的借款合同未到还款期限即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将该学校追加为被告,将两个法律事实混淆在一起(两被告间是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乔某与学校之间是投资法律关系)。故学校方面认为是姚某与乔某是串通起来,企图通过诉讼,要求学校提前还款,此行为侵犯学校方的利益;天津某区法院在向该校送达诉讼材料时,正值学校召开校运会,大量学生聚集在操场,目睹了这一情景,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该私立学校有明确的地址,姚某却故意要求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诉讼和事由公布于网上,严重地损坏了该校的声誉。在收到法院送达文书后,该校相继有56名借读生从学校退学、转学,学校为此遭受直接损失为241.6万元。鉴于举证困难,该私立学校表示放弃部分损失的索赔,起诉要求姚某与乔某连带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直接损失费1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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