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王某把前夫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小梁由其携带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
王某向法院诉称:其与梁某结婚后一年就因双方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女儿尚未年满一周岁,因母亲王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双方约定女儿由父亲梁某携带抚养,王某每年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之后,女儿一直跟随父亲梁某生活。十五年后,王某从国外回来,生活条件已大大改善,思念女儿的心绪日益强烈,其告知梁某,其很想带女儿出国,为女儿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但请求遭到梁某的拒绝。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了法院,希望能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
立案庭法官在了解案情,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于立案当天下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同时,因小梁现已年满十五周岁,法官也特别征求了小梁本人的意见,小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法官将女儿的意愿告知梁某,向梁某耐心分析了女儿之前的成长历程及今后的成长道路,让梁某多从女儿的心愿及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考虑抚养权问题。最终,在法官的悉心协调下,梁某表示理解王某的想法,而女儿一直跟随其生活,缺失了母亲的关爱,为了让女儿重拾母爱,更好地成长,梁某终于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让与王某。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下了调解笔录,半小时后便签领了调解书。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通过小额速裁调解,在立案当天得以顺利、快速地解决,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王某感激地说:“感谢法官的工作,感谢梁某的理解,没想到通过小额速裁调解,这么快就能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