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的原告马某在诉状中称:其系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至2011年10月,小区物业公司在丰水期期间一共收取其456度电的电费,一律按照枯水期电费0.6063元/度收取。而南宁市政府物价部门有规定:丰水期(每年5月至10月)为电费0.45元/度,枯水期电费(11月至4月)为0. 6063元/度,物业公司在丰水期期间收取小区业主电费时每一度电多收取0.1563元。马某认为物业公司未依据相关的规定收取电费,其行为实属乱收费,其曾多次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这一问题都未得到合理的解释和妥善处理。
于是,马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负责提供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物业公司返还2010年至2011年10月的丰水期期间多收取的近70元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