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身患精神病的丈夫王某的婚姻关系。
刘某在诉状中称,其与王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并在结婚后两年便生育了儿子小王。但不幸的是,1994年底王某突然患上了精神疾病,时常胡言乱语、乱打人骂人,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后也曾多次住院治疗,但病情一直未有好转。刘某对丈夫王某不离不弃地照顾了十七个年头,如今儿子小王已养育成人,刘某希望能走出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因王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曾判决宣告儿子小王为王某的监护人。法官在阅卷熟悉具体案情之后,便约谈了小王,向其询问对父母婚姻的看法。小王表示其一直在母亲刘某身边成长,看着母亲照顾了父亲十几年头,能体谅母亲的难处和苦处,既然母亲现在有了离婚的念头,其表示理解并同意父母离婚。
在法官的协调下,刘某与王某的监护人儿子小王均在离婚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表示满意。小王对母亲刘某说:“我现在长大了,可以照顾父亲,你苦了大半辈子,也该为自己好好生活,享享清福了。”刘某从法官手上领到调解书时,留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