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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逾期未裁决 仲裁申请人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1-12-22 15:35:17 打印 字号: | |
  11月3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起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但逾期未做裁决,劳动者遂向法院起诉维权。

原告陈某在诉状中称:其于1990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成为了该饲料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参加工作5年后,被任命为公司的销售经理;随后于2001年被委派到越南河内的公司工作,并连任两届总经理;在越南任期5年届满回国,接着被公司的董事会任命为新公司筹备处主任;2009年12月26日,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2010年12月23日,公司突然将一纸《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交给陈某,决定从2010年12月24日起终止与其的聘用关系,要求陈某接到通知后做好离职的交接工作。陈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多次向公司有关人员明确,公司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赔偿金,否则就要安排工作,并且支付工资、奖金和年终奖。经多次协商,公司始终没有改变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2011年6月7日,将一张《关于陈某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知会函》交给陈某,宣布陈某今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同时将给予陈某的经济补偿金95539元汇入其银行账户。2011年8月8月,陈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关于工资、赔偿金、年终奖等争议事项。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1年9月28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从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至今,时间已过将近三个月,仲裁委员会一直没有做出处理的决定或仲裁裁决,陈某认为仲裁委员会未作出裁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就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兴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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