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当庭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0年12月某日傍晚,许某放学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遭到陈某等几人追打,手部、头部被打伤。警察制止后,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5000余元,后被鉴定为轻伤。陈某、卢某被警察带至派出所,陈述出与宋某等七人共同打人的情况,七人均系未成年人。许某将陈某等七人及其父母共十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00余元。
庭审中,主办法官认为,本案是因未成年人在学校日常生活中的口角矛盾所引发的纠纷,为了孩子们以后在学校中能够继续学习、友好相处,不留矛盾,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遂主持双方调解。许某父母主张许某被打伤,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要求陈某等除赔偿医疗费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陈某等则主张高大的许某在校经常欺负弱小的宋某在先,才导致此次打人事件,许某也有责任,只愿意赔偿4000余元医疗费。双方僵持不下,主办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同学间和谐相处、“五讲四美”的美德等角度耐心分析、劝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7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一丝笑容冲散了紧张、对立的气氛。当事人纷纷对法官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并保证回去后将教育、劝导孩子努力学习,真诚做人,不再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