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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拒赔偿 法院调解化矛盾
作者:韩秋花  发布时间:2011-12-22 15:32:22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今年7月,苏某驾驶前后轮制动不合格的摩托车在居民居住区行驶,且由于其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将正在步行道行走的谢某撞倒,造成谢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将谢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支付了6000余元。但是对于后续的治疗费用及赔偿,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曾到兴宁区法院驻交警四大队调解室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但此次调解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此后,苏某既未支付谢某的后续治疗费用,亦未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月2日早上,伤者谢某的家属与苏某大打出手, 110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带到法院,再次进行调解。

双方到达法院时,已经临近上午下班时间,立案庭黄莉副庭长根据案件的事实,当即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调解工作进行了一个多小时,但双方就赔偿的数额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情绪都比较激动,苏某一方欲离开法院,谢某家人拦住不让,双方几欲再次冲突,在法警制止后方才平息。这时,一方当事人已退至法院外不愿意再进去,但也没有离开,另一方站在诉讼服务大厅门口观望着,黄副庭长看出,其实双方都希望能通过法院来把这场纠纷给化解了,她隔着院墙的栅栏,两头奔走,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黄副庭长耐心、理性、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都做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苏某一次性赔偿谢某4000元,并当场支付。待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苏某支付完赔偿款,时间已至下午上班时分,而黄副庭长此时,连午饭都没顾得上吃。

这场纠纷,终于在兴宁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努力下调解结案,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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