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在审理南宁市环球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世华现代数码家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就被申请财产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
南宁市环球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查封其向广西世华现代数码家电有限公司承租的150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维持原经营状态,对此,被查封人广西世华现代数码家电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对于诉讼保全异议的审查处理,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十分具体规定,缺乏规范的操作,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保全异议也只停留在书面审查层面。书面审查虽然合法,但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因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难保审查的客观与公正,难以使当事人或案外人信服。该院在诉讼保全异议中实行听证程序,是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实现纠纷彻底解决。
听证会上,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并对焦点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合议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就当事人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疑虑进行解释,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误解,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制作了听证笔录。
听证程序的引入,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辩权与合法权益,避免错误保全伤及案外人利益,确保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增加了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对审查处理不信任而带来的缠诉、上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