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铺面共有人向法院诉请确认未经其同意的租赁合同无效。
案件原告方在诉状中称:2003年8月21日,刘安平夫妇向某商业广场购买了其销售的商铺一间,同时将其两个儿子列为共同产权人,并于2005年9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4月,刘安平在未取得其他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前述商铺出租给了辛瑞芬,并与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41300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刘安平收取了黄某的租金保证金82600元。在得知刘安平私自出租商铺之后,刘安平的妻子盛美连等其他产权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在未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的铺面出租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刘安平与辛瑞芬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述铺面的其他共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安平与辛瑞芬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