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酒店要求股东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民事纠纷。
案件当事方广西鹏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虞文皆系广西鹏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2007年6月与林朝辉、蔡明杰共同出资成立广西鹏景大酒店有限公司。2009年8月酒店由虞文皆承包经营,同年9月虞文皆提出解除承包合同,自2010年起,酒店以公司名义经营。2011年8月中旬,虞文皆以酒店不给其分红为由多次带其妻子等人到酒店大堂大吵大闹,并在酒店大门张贴停业整顿公告及破坏酒店形象的大字报,甚至在酒店大门阻拦、驱赶顾客,破坏酒店经营,迫使酒店于2011年8月起停业。为挽回损失,酒店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于10月1日重新开业,但开业当日,虞文皆带人闯入酒店闹事,致使酒店至今无法正常营业,给酒店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酒店所承租的大厦的其他承租户,也因虞文皆的行为遭受损失,纷纷向酒店发函要求索赔。随着停业的延展,酒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在与虞文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酒店将虞文皆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酒店经营权的行为、排除妨碍,并且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00多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