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因同胞兄弟趋势而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立案庭法官的调解,该案在一天后顺利调节。
黄某于2010年去世,去世后遗留有银行存款,家属不知帐户密码,至今一直无法将该笔银行存款取出。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家属:须出具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由公证部门公证后方能领取该笔银行存款。黄某生前未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已先于黄某去世,父母生前共生育有八个孩子,其中长子、次子、四子、五子、六子、八子已去世。
大黄系黄某的哥哥,其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是黄某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弟弟的遗产,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其继承黄某的银行存款。
在受理案件后,立案庭的法官考虑:此案当事双方系同胞兄弟,最终对簿公堂会影响亲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和谐,调节的方式能更好、更快地化解矛盾。于是在立案当天就电话联系了另一方当事人小黄,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居中协调沟通,努力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黄自愿放弃继承银行存款,该存款由大黄一人继承。这起继承纠纷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