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因堵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捅伤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聪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李聪,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北流市永丰路0103号,住南宁市兴宁区快环建材市场石材街出租房。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聪在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东段90号快环建材市场的南大物流门口,与被害人方某因车辆挡路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聪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被害人方某。当日,被告人李聪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聪的家属与被害人方某达成调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聪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李聪年龄较小,遇事容易冲动,且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李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聪在遇到堵车,且受到被害人语言刺激的情况下,理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不应先动手捅伤被害人。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