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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解除合同被驳回 反诉支付租金获支持
作者:于荣荣  发布时间:2011-10-11 11:01: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南宁市东郡商都地下一层295号、311号两套商铺系被告徐则良、徐成良分别向南宁市利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2010年8月21日,原告黎魏初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两被告将东郡商都地下一层295号、311号建筑面积共计为29.42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租期自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3年,即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如商场未能按时在2010年9月28日开业,则租期顺延。第一年的租金为112956元,第二年的租金为123560元,第三年的租金为135920元。商铺租金从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每半年交一次,每次交年租金的一半。在租期开始前20天内一次性交完。合同签订的次日,原告向两被告交付半年租金共56478元,信誉保证金10000元,经营保证金2000元。此后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2010年7月25日两被告向南宁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交的经营保证金2000元、水电周转金1000元、物业费811.9元、电费600元,共计4411.9元。之后,两被告将铺面交付给原告,原告即对铺面装修后经营使用。2011年3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退还商铺租金56478元,信誉保证金10000元,经营保证金4000元,水电周转金1000元,代缴物业代收费811.9元,代缴电费600元,代缴水电卡工本费100元,以上合计72389.9元。

原告在诉请中称,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商铺使用面积,致使原告对商铺使用面积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且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商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高达320元,是该商场其他商铺租金的三至五倍多,致使原、被告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显示公平。此外,由于商场铺面经营率低,长期处于试业阶段,生意非常惨淡,至今仍无法正式开业,致使原告承租铺面严重亏损,无法维持生计,更无法实现经营和民生的目的。两被告则提起反诉称,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双方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撤销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第一期租金56478元/半年,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1年3月28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被告几经催促,原告非但没有协商和支付的意思表示,反而起诉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现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56478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黎魏初向被告徐则良、徐成良支付东郡商都地下一层295号、311号商铺的租金56478元;驳回原告黎魏初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企业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情形下签订的,已经对铺面的面积以及租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商铺租赁合同》记载的铺面面积与两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是一致的,众所周知,商场铺面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且一般公摊面积较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事实是应知的,故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故意隐瞒铺面面积的欺诈行为。而商场铺面租金是市场价格运作,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意识到这种经营的商业风险存在,之后又未能与两被告就减免租金达成合意,故原告主张因铺面使用面积小导致租金过高、显示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解除和撤销的情形,故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理由,本案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起算点是从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2010年9月28日西南商都商场一层、地下一层试业,对此原告方主张是从当天开始至今都是试业,未能正式开业,所以租金没有开始计算。被告则抗辩称只是2010年9月28日当天试业,以后就是开业了。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即交付铺面给原告使用,双方没有免租期的约定,而只是约定租金从商场正式开业起算。东郡商都的商场管理公司没有规定商场的试业期限,2010年9月28日商场试业应当认定是正式开业,否则按照原告主张的至今都是试业期,试业不是正式开业,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故原告方前述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方应当在2011年3月28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现原告方到期未能履行义务,两被告请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2011年3月28日至9月27日)租金56478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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