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财产保全房产被封 提供担保可解封
作者:周文  发布时间:2011-10-11 11:00:53 打印 字号: | |
  9月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庭对周女士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进行了解封,为解除法院对房产的保全查封,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反担保申请,用5万元存款作为反担保。

周女士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被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代理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女士位于民主路的房产(查封标的50000元)。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周女士对于案件的标的为5万元,而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60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标的的财产保全查封很不理解。法官告知其,由于房产系不动产,且不能单独分割出来,故查封房产均按整套查封,但在裁定书上都会写明查封的标的,而周女士有向法院提供反担保的权利。随后,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反担保,提供其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作出裁定对其房产进行解封,冻结其提供的5万元的银行存款。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基于对判决执行的考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被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5万元银行存款作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故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解封,冻结其提供的5万元的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周文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