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汉铭与周裕珍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子王国伟、长女王爱欣、次女王爱倩、次子王国兵和三女王爱芳。1993年12月,王汉铭向其所在单位购买房改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其妻子周裕珍于1995年2月因病去世。1998年5月,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王汉铭个人核发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8月29日,王汉铭因病去世。王汉铭及周裕珍的双方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
王汉铭与周裕珍去世后,其五个子女于1998年12月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父母遗留下来的该套房产由长子王国伟全部继承,王国伟分别向四个弟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王国伟与其妻子李力婚后共同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儿子王博和女儿王清。2006年1月,王国伟因病去世。至今,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王汉铭,房子一直未过户到王国伟的名下。此后,王博多次要求将其父亲王国伟继承上述房产的权利转交给他,就此问题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纷争。2011年8月,由于其他继承人一直未协助王博处理该房产继承问题,王博遂将王爱欣、王爱倩、王国兵、王爱芳、李力和王清一并列为被告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祖父母的房产由其继承,同时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六名被告应诉后均表示同意调解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王爱欣、王爱倩、王国兵、王爱芳、李力和王清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同意该房屋由王博全部继承。故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诉争房产归原告王博所有。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从本案来看,被继承人王汉铭去世后,因其父母及配偶周裕珍均先于其死亡,王汉铭的五个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遗留的房产。之后,五个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就该房产分割的办法和份额共同协商签订的《协议书》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王爱欣、王爱倩、王国兵、王爱芳应诉后均表示认可该协议内容。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王国伟还未将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就因病去世,此时应适用转继承的相关规定,王国伟继承遗留房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配偶李力、儿子王博和女儿王清三人。李力和王清两人在调解过程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同意该房屋由王博全部继承亦不违法法律规定,故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诉争的遗留房产归原告王博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