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妻子请求继承已故丈夫份额房产 遭遇儿子反对法院酌情判决
作者:于荣荣  发布时间:2011-10-09 17:18:05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魏某去世后,其妻子张某请求继承与魏某生前共有的一套房产属于魏某份额的财产,却遭遇夫妻二人小儿子的反对,法院酌情审理后依法进行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魏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套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的房产,该房屋是二人于1993年所购买,两人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魏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生育有魏A和魏B两个儿子。魏某于1996年10月1日病逝,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魏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魏某死亡后,上述房产没有办理继承。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张某继承上述位于人民路的讼争房屋属于魏某份额的财产,由原告对魏A和魏B继承的份额各给予61528元的补偿。案件在审理中,依原告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该房屋市场价为498517元。原告张某为此评估支出了评估费5000元。

原告的两个儿子在审理中均有不同的答辩意见:魏A赞成原告的诉请,魏B则认为原告购买被告份额的理由不成立,应当维持房屋三方共有现状,不宜分割或出让。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案房屋是魏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该房屋产权1/2的份额,魏某于1996年10月1日死亡后,继承发生,魏某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原告张某与被告魏A、魏B作为魏某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按三份来分割,每人继承该房屋权属的1/6。现原告张某已90多岁的高龄,身体状况欠佳,医疗费用不断增长,且其占有该房产2/3的较大份额,考虑到今后居住、利用诉争房屋的便利及尊重老人、孝敬父母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社会的公序良俗,张某请求继承该房产中属于魏某的份额,房产归其所有,并对两被告按照评估价值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最终判决讼争房产属于魏某的份额由原告张某继承,该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应补偿被告魏A、魏B各83086.17元。
责任编辑:于荣荣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