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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民工做工受伤 法院调解消弭纠纷
作者:聂凯、邓晓艳  发布时间:2011-10-09 17:14:17 打印 字号: | |
  9月26日,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某塑料生产厂工作时受伤的何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了厂方的7000元赔偿款。

2011年6月,何某在郑某开办的塑料生产厂工作时不幸被柴油机皮带夹伤右手中指及无名指,随后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郑某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其后,何某以其手指活动受限并丧失大部分功能为由,要求郑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何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由于其在鉴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前往缴纳鉴定费用时未带足金额,故未能如期进行伤残鉴定,但经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初步检视认为何某的伤情并未达到残疾程度,并告知了何某,何某遂将此情况告知法院,表示愿意与郑某进行调解。

主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耐心倾听了何某的调解意愿,并依据案件事实积极开展双方的意见协调工作,一方面建议何某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自己的伤情及经济损失提出适当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也向郑某介绍了何某的实际困难,希望其能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对何某进行合理的补偿。主办法官不偏不倚的立场和客观中肯的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同,通过几番电话交谈,主办法官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郑某一次性给付何某7000元。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在调解笔录上签字,郑某即时履行了赔偿款,案件得以顺利调结。
责任编辑:聂凯、邓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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