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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交强险赔偿自负 超出限额才按责分担
作者:聂凯、邓晓艳   发布时间:2011-10-09 17:13:43 打印 字号: | |
  9月2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事故责任一方的邓某因未为其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被法院判令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对事故已故的另一方责任人刘某的遗属进行全额赔偿。

2010年11月,邓某持C1类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昆仑大道辅道行驶,适逢刘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同道逆行,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邓某受伤,刘某受伤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邓某未为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刘某的遗属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于2011年3月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并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刘某其余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40%,合计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番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邓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有责的死亡伤残保险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对刘某的损失进行全额的赔付,即支付120000元;刘某损失超出120000元限额的部分,才按照邓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该案中,虽然刘某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邓某醉酒驾驶与驾驶执照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行为也造成其未能有效避让刘某的逆行车辆,综合考虑由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宜。故法院再重新厘定刘某遗属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后,判决邓某赔偿刘某遗属18万余元。
责任编辑:聂凯、邓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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