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8年将自己的三间商铺分别出租给杨某、杨某某、唐某经商,口头约定:租金一年一定,按季缴纳,租期不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内,杨某、杨某某、唐某时常不按时缴纳租金,陈某对此很气愤,多次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铺面,均遭杨某、杨某某、唐某拒绝。2011年1月,陈某将三个铺面的月租金从2010年的2400元提高到4600元,杨某、杨某某、唐某极力反对,并不再交租金了。陈某遂于2011年8月5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铺面并赔偿损失。杨某、杨某某、唐某则认为陈某将月租金提高到4600元难以承受,同意退回商铺,但要求给三个月无租金搬迁期,否则不退商铺且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查案卷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争议的标的不大,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遂于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向双方释明:双方合同为不定期租赁,现在承租方不同意出租方新的租赁条件的,视为双方没有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承租方应将铺面返还给出租方,但出租方将商铺的月租金提高到4600元,确实高于该地段同类商铺的租金,如果承租方退铺后出租方可能也很难如其所愿出租,损失也不小。但双方仍坚持己见,不肯退让。法官考虑到如果判决结案,涉及到评估等诉讼程序,不但耗时耗力,还会导致额外增加诉讼成本。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彻底解决矛盾,在给双方一定的时间考虑后,法官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于2011年9月23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权衡了利弊,最后达成了由杨某、杨某某、唐某继续承租陈某的商铺并支付陈某月租金3200元的合意,同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随后陈某撤回起诉。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