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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起冲突 致人死亡判赔偿
作者:孔德雨  发布时间:2011-10-09 17:10:50 打印 字号: | |
  9月2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受害者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1万元。

2010年5月,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刮到在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面包车,因当时车主不在现场,负责看管停车场的保安韦某等人要求吴某交押金或留摩托车才能走,双方协商不下,吴某打电话叫来在附近喝酒的斌某等人帮忙处理。斌某等人到场后欲强行推走摩托车遭到韦某等人的阻拦,随即动手打了韦某等人,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天韦某持配备的警棍打中斌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后,斌某家人将韦某及其工作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在值班履行职责时遭到对方攻击的情况下,持警棍对斌某进行还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韦某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了斌某的损害,故应由其单位对韦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斌某一方多人对韦某进行了一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因此,斌某一方也有过错,法院据此认定韦某在本案事件中承担30%的责任,依法判决韦某工作单位赔偿斌某家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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