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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燕洪  发布时间:2011-09-19 09:06:15 打印 字号: | |
  8月30日,兴宁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应以其资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万元;在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向原告清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于与甲方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发布公益宣传广告,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须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即11.7万元给乙方;逾期10天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3.6万元;合同还就乙方违约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给原告,原告以被告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上海某健康公司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 3.6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另查明,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系上海某健康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及的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上海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系上海某健康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某健康公司南宁分公司可先以其公司资产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再以上海某健康公司的财产支付。

据了解,今年1至8月,该院商事案件收案727件,结案499件,当庭宣判396件,当庭宣判占结案总数的79.36%。积极推行当庭宣判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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